证券代码:002443 证券简称:金洲管道 公告编号:2019-025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05月17日(星期五)下午14:00时。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5 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05月16日15:00至 2019年05月1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三楼会议 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进峰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一)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1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1,068,909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2585%。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共计8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20,863,501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23.219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5,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0.0395%。 (四)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 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5,40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95%。 (五)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国枫(深圳) 律师事务所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2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六)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八)审议通过《关于为下属公司暨下属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 4 案》,该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与浙江金洲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签署<关于采购设备零部件 的框架协议>的议案》时,公司关联股东沈淦荣、俞锦方、周新华、徐水荣回避 了表决。 表决结果: 同 意 111,689,888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52%;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8%;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关于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关于产品、材料购销及劳 务提供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 意 121,041,201 股 , 同 意 股 数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771%; 反对 27,708 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9%; 弃权 0 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77,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5107%;反对27,708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8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熊洁律师、李霞律师出具了《法 律意见书》,本所认为,贵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 事会印章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5月17日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