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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洲管道: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0-10-2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20 年 10 月 22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金洲管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后产生。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
务。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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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方案。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处
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六)在董事会选举新的董事候选人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 10 日前,向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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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决定召开
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会议,主任
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上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今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上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3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立即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020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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