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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洲管道: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年4月)2021-04-23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
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能够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完善公司治理
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和《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董
    事会及其成员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防止其滥
用职权,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按照规定及时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风险控制和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
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是股东大会的监督机构,监事会执行股东大会赋予的监督职
能,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
生。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和罢免。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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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在本公司已担任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得担任本公司
的监事职务;
    (二)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其任职期间
不得担任本公司的监事职务;
    (三) 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涉及的有关人员不得担任或继续
担任监事职务;
    (四)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会下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
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
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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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
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
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并作出决议,由参会监事签
    字。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议事程序


                        第一节    议题、议案的提出与征集
       第十二条 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征集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有关议案提出人
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递交议案及其有关说明材料。监事会办公室整理后,列明监
事会会议地点、时间和议程,提交监事会主席。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召开前应该向全体监事及其应列席人员发出会议通
知。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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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五条 定期监事会会议的通知应在召开十日前、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
知应在会议召开前两日送达各监事以及其他应列席会议的人员。若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
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电话、电子邮件、传真、书面通知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


                               第三节 会议的出席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本人出席,通过电话或视频等现代通讯方式
参加会议可以视为本人出席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
出席,委托书应当列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被委托的监事应当按委托书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
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经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出席监事
会会议,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节 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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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
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二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并宣布会议议程。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五节   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
监事对提案逐一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通过或填写表决票,
或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短信、微信等有效通讯方式表达意见。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
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
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做出决议。所有决议必须经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
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监事会办公室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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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证券
交易所备案,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二)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监事人数、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监事姓
名;
       (三)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以及有关监事反对或者弃
权的理由;
       (四)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可做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
       第三十条     监事会办公室在监事会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
情况,及时向监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
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由监
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三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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