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2]C0043 号 致: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洲管道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 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 查,并查阅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贵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浙江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3、贵公司于2022年4月23日刊载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的《浙江 1 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通知》); 4、股东名册、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 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召开。贵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23日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本次 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关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会议类型和届次、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2 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区府南路388号三楼会议室举 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 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贵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 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由贵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沈淦荣 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22年5月9日(股权登 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 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0571,7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419%。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 有效,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11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25,60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433%。前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 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和其他人员以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列入《股东大会 通知》的议案作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对提案进行了表决,其中就影响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对中小投资者(除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贵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情况进行 了单独计票。 经查验贵公司提供的现场投票表决结果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 络投票表决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提案和表决情况如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4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5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05,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反对 9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7%;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3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734%;反对 90,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17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5、《2021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6、《关于续聘 2022 年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6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7、《关于公司董事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8、《关于为下属公司暨下属公司为母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9、《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01、《关于公司与金洲集团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该议案涉及到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沈淦荣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进行了表决。 7 表决情况:同意 110,759,7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60%;反对 3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3304%;反对 36,0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9604%;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9.02、《关于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金洲管道工业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张家港沙钢金洲管道有限公司与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签署<关于 日常关联交易的框架协议>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0,761,27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4%;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1%;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 189,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9952%;反对 34,5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956%;弃权 1,6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92%。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8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王 冠 熊 洁 孙仙冬 2022 年 5 月 13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