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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星科技:公司章程修改对照表2018-10-30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改对照表


                                 (2018 年 10 月)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励;
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 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
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除上述条款外,原《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司章程》修改尚需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