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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星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2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关资料后,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
立判断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基于独立判断立场,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议案,我们认为:
    1、公司无禁止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违规事项,符合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条件;
    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案符合有关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规
定,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3、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项
目建设的市场前景等做出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进行全面的了解;
    4、公司关于填补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切实可行,相关主体对
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有效地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全权处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況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四、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 年)》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持续稳定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有助于切实维护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2020 年)》的内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朱亚尔:                  黄爱华:                  叶小珍: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