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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巨星科技: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发行后适用)2022-08-13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到境外上市公司章
程必备条款》《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独立董事,设董事长一人,副
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
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
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
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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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
议后方可实施。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会在处置固定资产时,如拟处置固定资产的预期价值,与此项
处置建议前 4 个月内已处置了的固定资产所得到的价值的总和,超过股东大会最
近审议的资产负债表所显示的固定资产价值的 33%,则董事会在未经股东大会批
准前不得处置或者同意处置该固定资产。
     本条所指对固定资产的处置,包括转让某些资产权益的行为,但不包括以固
定资产提供担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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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司处置固定资产进行的交易的有效性,不因违反本条第一款而受影响。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
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条 董事会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财务资助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运用资金总额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证券投资及
风险投资除外);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需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制度办理。
     (二)收购、兼并、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
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运用资金总额单笔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单笔银行融资借款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5%,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
押资产的账面价值单笔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50%;
     (五)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获
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及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如达到《公司章程》第六十条第(十四)项规定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对外担保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如达到《公司章程》第六十一条
规定的标准的,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应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上述事项需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上述董事会批准权限的交易,或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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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事会认为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将该交易事项报股
东大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可行使以下决策权:
     1、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及风险投资除外)运用资金总额单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
     2、收购、兼并、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
仍包含在内),运用资金总额单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连续十
二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3、单笔银行融资借款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连续十二
个月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4、以公司资产、权益为公司自身债务进行抵押、质押的,用于抵押、质押
资产的账面价值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连续十二个月
内累计计算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20%;
     5、未达到《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的应由董事会审议
批准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董事长在决定或执行上述授权事项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将有关文件提
交董事会备案。超出上述权限的均应提请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董事会也可以根据
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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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
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制定议事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职责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
     第十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
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可以视需要征求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裁提议时。
     第十八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
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
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九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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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二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
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董事会会
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
十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传真、邮件、电
子邮件或其他书面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裁、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
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董事会会议议案应随会议通知同时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
 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
 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
 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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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股东大会、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裁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
 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代理事项和有效期限;
     (四)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五)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八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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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
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章   董事会审议程序及决议

    第二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
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
审慎地发表意见。
     第三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裁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
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
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
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
表决。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可以用电话、视频、传
真等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会后非通过现场表决的
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补签名。会后非通过现场表决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补签
名。
       第三十三条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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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权多投一票。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三十四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充分或者论证不明确等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可联名书面向董
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采纳。提议暂缓表
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三十五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
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或者其他董事的
监督下进行统计。
       第三十六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
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
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三十七条 除本规则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
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
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除
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
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八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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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
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
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四十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五章       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
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
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四十三条 现场召开和以电话、视频、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
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四十四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
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签字确认。
     董事对会议记录、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
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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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的内容。
      第四十五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
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
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
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或 GDR 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不超过”均含本数;“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自公
司发行 GDR 并在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



                                                 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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