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1-10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
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原内配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的
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
议的召集、出席人数、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投资者
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3、本次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区间为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不超过人民
币2亿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不会
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有回购的可行性。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或要约的方式实施,回购价格为市场价格,
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的预
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邢敏 楚金桥 章顺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