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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原内配: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4-29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22-020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即将
届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换届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换届选举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顺利完成董事会的换届选举,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公司董事会提名
薛德龙先生、张冬梅女士、王中营先生、党增军先生、刘治军先生、薛亚辉先生
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仲先生、张兰丁先生、何晓云女
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上述9人将
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任期自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三年。
本议案将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方式进行选举。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人数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人数的比例未低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
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担任职工代表的人数总计不超过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独立董事对本次换届选举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
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名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
股东利益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王仲先生、张兰丁先生、何晓云女士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均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中何晓云女士为会计专业
人士。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须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为保证董事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在新一届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将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董事职责。
公司对第九届董事会各位董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
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一、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薛德龙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2 年 2 月生,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河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兼职教授。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
机械工业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国企业改革发展研究会研究员、中国优秀民
营企业家、中国机械工业优秀企业家。1968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内配总厂厂
办副主任、主任、副厂长、厂长,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薛德
龙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
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长、河南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董事
长、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南京理研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公司董
事长、孟州市九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原内配集团安徽有限责任公司执
行董事、中原内配集团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中原内配集团鼎锐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ZYNP Group (U.S.A) Inc.唯一董事、北京航天和兴科技
有限公司董事、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薛德龙先生持有公司 105,192,72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44%,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薛亚辉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薛德龙先生的配偶的妹妹的儿子,除以上关系外,薛德龙先生与本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
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
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
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张冬梅女士: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 年 11 月生,大学学
历,经济师,1982 年 11 月到配件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经理。张冬梅女士现任公司副董事长,河南
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
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中原内配(上
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张冬梅女士持有公司 26,275,662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4.36%。
张冬梅女士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
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王中营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 年 8 月生,大学学历,
学士学位,2005 年就读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MBA,高级工程师,1989 年 9 月到
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车间主任、分厂厂长,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王中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河南中原吉凯恩气缸套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董事、河南省中原华工激光工程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王中营先生持有公司 3,153,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
2011 年曾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处分,除此之外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
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王中营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
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4、党增军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9 月生,大学学历,
1988 年到内配总厂参加工作,历任内配总厂工程办主任、公司技术中心主任、
总经理助理兼销售部经理、副总经理兼销售部经理。党增军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兼
总经理、中原内配集团轴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河南中原智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中原内配(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
限公司董事、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党增军先生持有公司 6,386,5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06%。
党增军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
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5、刘治军先生:男,汉族,1977 年 5 月出生,大学学历,1999 年 7 月进入
公司工作,历任公司工艺员,技术中心主任、副总工程师、营销总监,现任公司
公司董事、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截至公告日,刘治军先生持有公司 617,71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 0.10%。
刘治军先生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
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
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
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6、薛亚辉先生:男,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1 年 2 月生,西安交通
大学工商管理硕士,第十四届焦作市政协常委。2003 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中
原吉凯恩总经理秘书、中原吉凯恩商务部副部长、中原吉凯恩总经理助理、中原
吉凯恩副总经理。现担任中内凯思汽车新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中原吉凯
恩副总经理、南京飞燕活塞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南京理研动力系统零部件有限
公司董事。

    截至公告日,薛亚辉先生持有公司 33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
薛亚辉先生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薛德龙先生配偶的妹妹的儿子,除此
之外与本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
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 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王仲先生:男,汉族,中共党员,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 年 1 月生,
本科学历,一级注册建造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历任机械工业第三设计院技术
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副处长、高级工程师、处长,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
副院长;现任中机中联工程有限公司总工程师、中国内燃机工业协会副会长、中
原内配独立董事。

    王仲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
资格证书。王仲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未被中国证
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
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司在最高人
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张兰丁先生:男,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巴黎
HEC Paris 高级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担任上海青馨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美
国)奥迪玛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矽亚投资 CEO、宁波通商银行监事、飞科电
器独立董事、中颖电子独立董事、正海生物独立董事、中原内配独立董事。

    张兰丁先生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证书。张兰丁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
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何晓云女士:女,汉族,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 年 7 月生,本科学历,
注册会计师。何晓云女士曾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高级经理,大信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经理,现任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龙宇燃油独
立董事、中原内配独立董事。

    何晓云女士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未持有本公司股份,已取得由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证书。何晓云女士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惩戒,符合《公司章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关于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2 条所规定的情形;经公
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其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