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1-16
证券代码:002448 证券简称:中原内配 公告编号:2022-055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11月15日(周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9:15至
2022年11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 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三)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四) 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薛德龙先生
(五)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股权登记日:2022年11月8日(周二)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4 人,代表股份 141,390,815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23.44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140,644,315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23.318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46,500 股,占上市公
司总股份的 0.1238%。
2、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6,018,497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0.997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5,271,997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0.874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 人,代表股份 746,500 股,占上
市公司总股份的 0.1238%。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
本次会议。因疫情防控政策,公司董事薛德龙、张冬梅、王中营,监事薛建军、
崔世菊、黄全富现场参加会议,其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了本
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视频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提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关于注销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372,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009%;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1,372,81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73%;
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27%;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6,000,4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7009%;反对 18,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91%;
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曲光杰、朱培元律师出席、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