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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松芝股份: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2016-06-07  

						股票代码:002454          公司简称:松芝股份      公告号:2016-047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与陈福泉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陈福泉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陈福泉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835,34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陈福泉先生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陈福泉先生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
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深
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二、公司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
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
发行股票 15,835,31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
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
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三、公司与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 15,835,31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中车金证投资有限公司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四、公司与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7,125,89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北京巴士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
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五、公司与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 7,125,89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
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深圳安鹏资本创新有限公司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
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
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六、公司与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 23,752,96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管理的全国社保 504 组合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
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
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
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七、公司与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签署的股份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认购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15,835,31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
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安徽高新毅达皖江产业发展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股票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八、公司与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
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购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76,48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九、公司与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的股份
认购合同

    (一)合同主体和签订时间

    发行人(甲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认购人(乙方):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合同签订时间:2016 年 6 月 6 日

    (二)认购数量

    根据认购合同的约定,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发行人本次
非公开发行股票 11,876,480 股股份。

    (三)认购方式

    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现金方式认购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
行的股票。

    (四)认购价格和定价原则

    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
日。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
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 20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90%,本次发行价格 12.63 元/股。如果发行人
股票在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等事项的,则认购价格及认购股数将作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北京泰生鸿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认购的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六)支付方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文后,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
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
销费用后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后,在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董事会审议通过;

    2、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获得松芝股份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松芝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

    如上述条件未能同时获满足,则本合同自动终止。

    (八)违约责任条款

    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或违反本合同所作承诺或保证的,或所作承诺或
保证存在虚假、重大遗漏的,视为违约,违约方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除
本合同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
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的相关约定,守约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或采取
补救措施,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2、若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 5 款的约定,在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确定的具体缴款日期将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股款足额汇入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乙方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不再返还,直接作为乙方
之违约金,以弥补甲方承受的损失。

    3、若甲方自行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甲方无需对乙方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
但应按第二条第 4 款的规定向乙方返还保证金。

    特此公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