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芝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4-22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第三十三次董事会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的相关材料,经审慎分析,
我们就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在对公司2016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后,我们认为2016年度公司未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已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建立了《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明确规定。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
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
人提供担保的情况,自股份公司成立累计至2016年12月31日也不存在违规对外担
保等情况;
2、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正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 2016 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为:拟以董事会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日的公
司总股本421,994,400股为基数,以每10股派发人民币1元现金(含税)的股利分
红,合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2,199,440.0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转至下一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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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201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四、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6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
用违规的情形。《关于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是
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们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2016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
使用情况鉴证报告》的意见。
五、关于公司 2017 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
以往的实际情况,公司就 2017 年度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事项,与我们进行充分
的沟通,我们认真审阅了董事会提供的 2016 年度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
相关资料,认为此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额度是公司与关联方公司之间正常、合法
的经济行为,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未损害非关联股
东的利益,其交易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六、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2017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2017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有
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新业务的快速布局实施,将对公司整体
实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公司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
有效防范风险。
七、关于对公司《2016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
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机制基本完整、合理、有效。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法人治理活动均严格按照相关内控制度规范运行,有效控制各种内外部风险。公
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
情况。
八、关于对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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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经营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控股子公司(含在有效期内新成立
的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80,00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含贷款、保函、
信用证开证、银行承兑汇票、信托融资和融资租赁等),该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
保、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主要是为了支持子公司
进一步发展,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目前各子公司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
稳定,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能够做到风险可控,上述担保事项公平、公正,不
会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此项议案。
九、《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以及
《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共9名,
其中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为:陈福泉、陈焕雄、陈楚辉、纪安康、杨国平、马京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凌玉章、刘榕、徐士英。
2、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上述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未发现候选人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也未发现候选人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
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上述董事的任职资格不违背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均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
证书,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岗位的职责要求。
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审议,表决等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上述9名董事候选人(其中独立董事候选人3名)的
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需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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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徐士英 刘榕 刘长奎
2017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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