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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菲科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律意见书2018-10-30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受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菲科技”
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欧菲科技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以下简称“回购股
份”)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回购管理办
法》”)、《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
“《补充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
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
人本次发行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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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律师声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的行为以及本次回购股份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
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
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
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回购股份所必备的法律文件,
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公司已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法律意
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保证副本材
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面
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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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内部批准程序


    2018年9月26日,欧菲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等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议案。对本
次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回购股份的方式、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及定价原
则、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回购股份的期限等事项进行
了审议。


    独立董事就回购股份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回购股份有利于增
强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回购股份的资金
来自公司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
合法权益的情形。


    2018年10月18日,欧菲科技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上述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
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回购股份已履行的通知程序


    2018年10月1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关于回购股份通知
债权人的公告》,就本次回购股份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事宜向公司债权人进
行了公告通知、根据《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债
权人自通知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作出本次回购股份的股东大会决议后依法履行了
通知债权人的义务,符合《公司法》、《回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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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欧菲科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系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
购,回购的股份将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依法注销减少注
册资本及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授权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决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事项符合《公司法》第143条规定的
公司可以收购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1.公司股份上市已满一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869号《关于核准深圳欧菲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批准,欧菲科技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2400万股。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欧菲科技的股票于2010年
8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欧菲光”,股票代码“002456”。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上市已经超过一年,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
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公司的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
行为受到有关工商、税务、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最近一年内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相关行政
处罚的情形,符合《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3.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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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欧菲科技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
金均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
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符合《回
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271,294.5875万股。根据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200,000万元、回
购价格上限1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的数量约为11,111.11万股,约占
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4.10%;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万元、回购价
格上限18元/股进行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77.7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
已发行总股本的0.10%。本次回购完成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不以终止上市为目的,回购过程中公
司将维持上市条件要求的股权分布直至完成。因此,本次回购股份完成后,
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
定的上市条件及《回购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


    三、本次回购股份的信息披露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履行了如下信
息披露义务:


    1.2018年9月28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独立董事
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和《关于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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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018年10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股份事项前十名股东持股信
息的公告》;


    3.2018年10月18日,公司披露了《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补充规定》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根据《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上限为人民币
200,000万元,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2018年9月30日,欧菲科技合并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
672,795,877.72元,母公司报表货币资金余额为112,167,411.44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完成本次回购股份,并
不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等资金来源合法。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
程序,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管理办法》、《补
充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质条件;公司已就本次回购股
份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拟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完成本次
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及本所盖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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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欧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的法
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卓檀                                  黄     媛




                                                       贺春喜




                                                  2018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