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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欧菲光: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1-06-22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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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1]第171号




致: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称“信达”)接受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信达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
文件以及《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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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任何其他目的,信达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受新冠疫情影响,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视频见证。按照律师行业
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信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

开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临时)会议决议,决定于2021年6月

21日14:30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6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等媒体上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
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

了充分披露。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6月2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

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1年6月21

日9:15-15:00。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航空城大道欧菲光未来城综合办公楼7

楼一号会议室。


    4.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赵伟先生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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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
内容一致。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773,611,97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708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5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2,396,4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1.202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
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99名,代表公司股份数35,030,5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00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102名,代表公司股份数806,008,38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9.9104%。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师。


    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
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
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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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以现场表决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
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信达律师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公司

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公司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注册地址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5,138,0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20%;
反对 8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07%;弃权 58,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160,2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5156%;反对812,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3180%;弃权58,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166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2,684,4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76%;
反对 3,317,06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115%;弃权 6,900 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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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06,6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113%;反对3,317,0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691%;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2,682,7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74%;
反对3,318,76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18%;弃权6,900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1,704,91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064%;反对3,318,7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739%;弃权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7%。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05,397,18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42%;
反对 595,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9%;弃权 15,8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34,419,3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52%;反对595,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1.6997%;弃权15,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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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验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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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五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无正文]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 炯                                  曹平生




                                                   廖 敏




                                            2021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