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2022-08-30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相关事项发表的意见
一、关于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发表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
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二、关于 2022 年半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发表的意见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
定,更加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发表的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核实后,
认为:
1、本次实际获授股票期权的 111 名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
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
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
母、子女。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股票期
权的条件。
3、公司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本激励计划
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股票期权授予条件
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监事会同意以 2022 年
8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111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29.40 万份预留股票期权。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发表的意见
2022年8月26日,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重新
论证并延期是根据目前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结合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实际
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事项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变更募集资
金投向的情形,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对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延期的事项。
监事:罗勇辉 海江 林红平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