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菲光: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2-22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欧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2 月 20 日召开了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欧
菲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认
真审议了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资料,基于
个人客观独立的立场,现在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的相关事项,符合公司《2023 年第一
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本次调
整内容在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公司调
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主体资格合法、有效;调整程
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
司董事会对激励对象人数及股票期权数量分配情况进行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3 年 2 月 20 日,该授予日符合
《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股票期权授予日的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
合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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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激发员工的斗志,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司优秀人才对实现公
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一致
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以 2023 年 2 月 20 日为授予日,向 1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7,495.00 万份股票期权。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其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
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财务费用,为公司和公司股
东创造更大的效益,不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65,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
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独立董事:
蔡元庆 张汉斌 陈俊发
2023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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