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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2018-03-30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18 年—2020 年)


    为完善和健全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董事

会在兼顾公司持续发展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论证,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发展规划、

行业发展趋势、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各项可能影响利润分配的因素,根据《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治理

制度的规定,特制订《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年—2020年)(以下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盈利能力、经

营模式、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现金流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

等因素,平衡股东的投资回报和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

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

的真实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一)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

和监事的意见。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需处理好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公司利润

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公司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四)在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发展规划的前

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且每年度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

一次。

    三、公司未来三年(2018-2020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满足公司章程规

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原则上公司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足

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下,公司在任一连续

三年中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得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确

因特殊原因不能达到上述比例的,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还将根据年度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与

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四)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

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

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

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标准可参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

章之9.3条的相关规定。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应根据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至少每三年重新修

订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三年回

报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由独立董事、监事会应

当发表意见,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审议

批准。
五、其他事项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