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管业: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2018-12-28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独
立董事工作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集中
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公司回购股份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
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基本面的判断,为有效维护广大股东利益,
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股份用于实施股权
激励,有利于激励公司核心员工为公司创造更大价值,符合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以实施股权激励将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公司此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不超过6000万
元,全部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
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公司此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
益的行为。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本次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预案并同意
将该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集中竞价
方式回购公司股份预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张文君 苑德军 浦 军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