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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8-05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公告编号:2019-071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9 年 7 月 17 日、2019 年 8 月 2 日,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会议、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
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股权及审议收

购协议条款的议案》。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支付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股权的股权
收购款。具体内容详见 2019 年 7 月 18 日、2019 年 8 月 2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上的《宁夏青
龙 管 业 股 份 有限 公 司 第四 届 董 事会 第 二 十 一次 会 议 决议 公 告 》( 公 告 编号 :
2019-059)、《青龙管业关于以募集资金及自有、自筹资金收购宁夏水利设计院部分
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62)及《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69)。

    2019 年 8 月 5 日,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
的规定,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方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
本协议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
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中相关条款为依据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甲方: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丙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 、 甲 方已 在乙 方 开设 募 集资 金专 项 账户 ( 以下 简称 “ 专户 ”), 账 号 为
_64130110**********7679__,截至_2019 年_07_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_11039.3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__收购宁夏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部分股权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注:目前,其余募集资金用做购买理财产品尚未到期,待到期后及时转入该账
户。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___    / __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_ / _

年_ / _月_   /_日,期限_ /   _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
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
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
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_龚晓锋_、_周春晓_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
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

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_15_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_1000_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一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
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

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终止。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