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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2020-09-01  

						股票简称:青龙管业              股票代码:002457              公告编号:2020-05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就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青龙塑管”)在宁夏银行的借款事项与宁夏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协议签署日期:2020 年 8 月 26 日
    2、被担保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3、债权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4、保证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6、有权决策机构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7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及 2020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9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0 年
7 月 10 日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
度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 2020 年度生产经营活动和投资需要,公司(含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
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 20 亿元(含已有贷款、尚未收回的保函等)的银行授信额度,用途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流动资金借款、长期借款、开立信用证、开立保函、开具承兑汇票。授信额度不
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在授信额度内以合作银行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
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公司管理层将根据实际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投资需求、银行的授
信情况、融资期限、担保方式、保证金比例、贷款利率等在上述额度内择优选择信贷银行并确定
具体融资金额。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在办理申请授信额度或进行融资时可以相互担保,但任一
时点的累计担保余额不得高于上述授信额度;上述担保的担保对象仅限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的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须按股权比
例进行同比例担保或提供相应的反担保。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担保均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并另行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办公会在上述授信额度、用途范围及授信有效期内行使具体决策权,
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一切与之有关的(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抵押、开立保函、开
具承兑汇票、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担保及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对公司的担保等)
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具体详见 2020 年 4 月 29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0-013)、《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0-014)、《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
告编号:2020-017)及 2020 年 5 月 21 日披露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股
东 大 会 决 议 公 告 》( 公 告 编 号 : 2020-025 ); 2020 年 6 月 24 日 刊 登 于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中国证券报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0)、《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及 2020 年 7 月 11 日披露
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0-041)。
    2020 年 8 月 24 日召开的公司 2020 年第五十五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同意公司针对青龙塑
管向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事宜提供金额为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
万陆仟肆佰元整的担保。
    本次担保在股东大会批准的授信范围之内。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名称: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00 年 4 月 29 日
    3、住所:银川高新区科技园 A 栋楼 6 号
    4、法定代表人:冯学江
    5、注册资本:20,600 万元
    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7、经营范围:塑料管材及管件的生产、销售;塑料管道及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安装;
塑钢管件的制造与销售;PERT 保温管的生产、销售;钢筒管的制造与销售,内热熔结环氧防腐
管道、钢塑复合管、保温钢管的制造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
    8、与公司的关系: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9、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资产、收益情况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资产总额                                               65,201.89                     75,315.43
负债总额                                               19,459.25                     27,901.02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                  5,500.00

      流动负债总额                               17,819.78                  26,273.99
      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包括担
                                                           -                        -
保、抵押、诉讼与仲裁事项)
净资产                                           45,742.64                  47,414.41
营业收入                                         46,182.94                  14,161.62
利润总额                                          3,366.65                   2,023.71
净利润                                            3,015.87                   1,671.77
信用等级状况
资产负债率                                           29.84%                     37.05%
               备注                         已审计                   未审计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本合同由下列各方签署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火车站支行
    保证人(以下简称乙方):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与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简称“债务人”)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乙
方为上述借款事宜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方式:本合同中乙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保证范围
    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承诺费,因汇率变动而引起的损失等债务人应向甲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以及
甲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等一切费用。乙方
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仟零贰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四)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合同确定
的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批债务到期之日后三年止。如甲方根据国
家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的,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
解除主合同之日后三年止。
    2、甲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并经乙方书面同意的,乙方保证期间自展
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3、如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自甲方履行付款责任(垫付资金)之次日起三年,
如主合同为出具保函协议书,则保证期间为甲方履行保函责任之次日起三年。
    (五)保证责任
    1、如果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或者甲方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解
除主合同,债务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者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乙方应在
保证范围内立即承担保证责任。
    2、乙方承诺,不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物的或人的担保,不论其他物的
担保是由债务人自己提供还是第三人提供,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甲方是
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何种原因,致使甲方放弃、变更、或者丧失其他担保权益,
或甲方已实现部分担保权益,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均持续有效,乙方均对担保范围内的
债权按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上述各项担保中自主选择实现担保权利的顺序,直接
要求乙方先行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保证范围内对未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3、如乙方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则乙方同意,即使因债务人清偿、甲方
实现其他担保权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消灭,乙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
保证范围内对尚未清偿的债务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4、如乙方只是对主合同项下的部分债务提供担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合同项下债务仍
未获完全清偿,乙方承诺,其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主张(包括预先行使)代位权获追偿权,不
应使甲方尚未实现的债权受到任何损害,并同意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的清偿优先于乙方代位
权或追偿权的实现。
    5、如果除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外,债务人对甲方还附有其他到期债务,甲方有权按约定扣收
债务人在甲方及宁夏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开立的存款账户中的资金首先用于清偿任何一笔到期债
务,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此发生任何减免。
    (六)担保的主合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
    1、被保证的债务人(借款人):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
    2、借款金额:人民币壹仟零贰拾伍万陆仟肆佰元整
    3、借款期限:壹拾贰个月,即从 2020 年 8 月 26 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25 日
    四、董事会意见
    宁夏青龙塑料管材有限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其向银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为
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其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均处于公司的有效监管之下,经营管理风险处于公司
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其担保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不会损害股东的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总金额为 32,369.14 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6.44%。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实际担保余额为 11,471.39 万元(全部为对公司合并报表范
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5.82%。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元.。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
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宁夏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宁夏银行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