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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行为,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
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或应选监事总
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与应选
董事或应选监事总人数的乘积,并可以集中使用,即股东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
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或监事,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
事或监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选举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非职工代表监事。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
相关规定。
    第四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或监事时,召集人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通
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明确应选董事、监事的具体人数
及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为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应选人数。
    第五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方式,公司应置备适合实行累积
投票方式的选票。
    表决票应当标明:会议名称、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姓名、股东及代理人姓名、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累积投票时的选举票数、投票时间。董事会秘书应就累积
投票方式、表决票填写方法、计票方法作出明确的说明和解释。
    第六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
监事的选举分开进行,累积投票制下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计算方法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股东所拥有的独立董事选举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等于
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
    (三)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
票数等于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职工代表监事人
数。
    (四)在累积投票表决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宣布参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数及累积选举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公司监事、本次股东大会
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七条 投票方式:
    (一)股东可以将所拥有的独立董事选举票数、非独立董事选举票数、非职
工代表监事选举票数以相对应的应选人数为限分别在独立董事候选人、非独立董
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中任意分配(可以投出零票),但总数不得超
过其拥有的相对应选举票数;
    股东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示行使表决权。
    (二)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选举票总
数多于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四)如果选票上股东使用的选举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举
票数,该选票有效,股东所拥有的选举票数与实际投票数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八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当选原则
    1、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大会根据应选董事、监事人数,按照获得的选举票数由多到少
的顺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下同)的二分之一。
    2、 如果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
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
得票数较多者当选。
    3、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上届董事会继续履职,公司应当在
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
的最低人数,且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未达到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
分之二,下届董事会成立并履职,公司应当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
股东大会补选差额董事;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
之一以上选票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人数达到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但未达到章程规定人数,下届董事会成
立并履职,公司应当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补选。
    4、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监事人数未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上届监事会继续履职,公司应当在
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
人数,且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但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下届监事
会成立并履职,公司应当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补选。
    5、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得票总数相同,且该得票总数在拟当选人中
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就得票总数相同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按如下程序办理:
    (1)如其他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董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且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下届董事会成立并履职,差额人员另行履行股东大会选举程序完成补选;如
其他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董
事人数达到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但董事会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时,
上届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东大
会重新进行选举。
    (2)如其他获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
上选票的监事人数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且监事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
规定,下届监事会成立并履职,公司应当另行召开股东大会完成补选;如其他获
得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监事人数
达到《公司法》规定人数,但监事会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下届监事会不成
立,上届监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当在该股东大会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召开股
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
    (3)补选以得票相同的两位候选人为候选人,股东也可提名其他候选人参
选,该次股东大会上已当选的候选人不再重新选举;重新选举以该次股东大会的
全部候选人为候选人,股东也可提名其他候选人参选。
    6、如因上述任一原因造成下届董事会和监事会开始履职时间不一致,以后
者履职时间为下届董事会和监事会三年任期的起算时间。
    (二)董事会、监事会缺额补选的当选原则
    在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期间如出现董事或监事缺额,公司应及时补选。对一
名缺额进行补选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同时补选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两名及
以上非独立董事或两名及以上非职工代表监事时,须适用累积投票制。
    除本条第一款关于换届相关规则外,同时补选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
则适用于补选程序。
    补选董事和监事的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 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公布每个董
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由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悖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拟定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