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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切实保护投资
者利益,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
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形成尊重投资者、
敬畏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公司文化,实现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
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
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
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
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
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
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
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
研、媒体采访等。
     第八条 公司应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纠纷时,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提交证券期货纠纷专
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与目的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平等性原则。公司通过股东大会、网站、分析师说明会、业绩说明
会、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参观和电话咨询等方式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
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
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完整
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的误导。
     (六)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七)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
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保护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
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业已披露或不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
明,包括:经营管理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
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
       (六)公司的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七)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投资者来访接待和投资者开放日;
       (七)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八)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九)深交所互动易平台;
       (十)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十一)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二)分析师会议;
       (十三)路演。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
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
的成本。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
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
应。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
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应当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
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
适用)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
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
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
查看并处理相关信息。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
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互动平台涉及市场热点问题、敏感事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
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
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
影响公司股价。
     公司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
露义务。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的信息、答复投资
者的提问及其他投资者关系活动内容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一对一的沟通、现场调研、互动易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
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专职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四条 证券事务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事会会议,
准备会议资料;
     (三)主持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
     (四)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
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
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
司的关注度;
     (六)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
机构等经常保持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七)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八)制定并留存投资者关系工作档案;(九)采取适当的方式对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十一)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以及管理层。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证券事
务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
识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
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有较全面地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对因工作原因知悉的涉及商业秘密类不宜
对外披露或不宜提前披露的公司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泄漏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
任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出现虚假信息、误导
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擅自私下或公开披露不宜披露的公司信息的,视该行
为情节、性质及对公司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同,公司有权以不同方式追究其违反保
密义务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
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平等予以提供。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要求到公司进行调研、采访等活动,公司实行预约制度,
投资者需提前至少 2 个工作日与公司进行预约登记(调研预约登记表见附件一),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
       投资者向公司进行预约时,应当提供参加调研、采访或会议的相关人员名
单、所属单位、调研或采访的主题及提纲等内容,经公司董事会秘书批准方可安
排。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对现场调研时,调研机构及个人应出具单位证明和身
份证等资料,并应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对调研行为、调研过程中
掌握的信息使用、调研报告的形成及使用、违反承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事项作
出承诺。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设专人陪同参观,并由
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
程参加。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
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
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三),
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三十八条 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公司应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
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间召开。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的,参
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亦同。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
附件一:调研预约登记表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研预约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来访人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码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接待时间及地点

 日程安排




 关注内容




 希望陪同人员

 董事会秘书意见

 董事长意见
附件二:特定对象与公司直接沟通签署的承诺书
                                承    诺 书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                           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
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
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
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
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
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
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
等)活动,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
(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
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附件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代码:002457                        证券简称:青龙管业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投资者关系活动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类别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活动参与人员
时间
地点
形式
交流内容及具体
问答记录
关于本次活动是
否涉及应披露重
大信息的说明
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
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可作
为附件)

       调研人员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