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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提高年报财务信息披
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协调、监督作用,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
责和义务,勤勉尽责,督促公司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
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
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不得隐瞒
公司相关情况、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第四条 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汇报本年度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独立董事要求对公司生产和经营情况
以及重大事项进行实地考察的,公司应积极配合并及时安排。
     第六条 在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审计委员会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
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
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
     第八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
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
及时整改。
     第九条 公司财务总监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召开董事
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见面会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
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召开董事会的程序
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所提供的会议资料不足以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
应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补充会议资料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年报中就该年度内公司关联交易、关联方资金占
用、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出具专项说明或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
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界泄漏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从事内幕交易。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
形,一旦发生改聘情形,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意见并及时向宁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规定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