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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管业: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与举报制度2022-08-13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与举报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治舞弊,加强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经营行为,降低公司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
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本公司董事、高、中级管理层职员和普通
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
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公司反舞弊与处理举报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公司规章制度处理问题;
    (二)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讲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
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维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相关当事人民主权利,保护举报人、
证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派出机构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行为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
段,谋取自身或他人不正当利益,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或公司内部
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损害正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贪污、挪用、侵占、盗窃公司资产;
       (四) 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
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 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六) 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 泄露公司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八)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但
不限于在职期间自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等;
       (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其他损害公司经济利益或谋取组织不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1、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2、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3、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 出
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
策;
       4、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5、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6、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7、偷逃税款;
       8、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反舞弊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文化环境,建
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领导机构,对公司
反舞弊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审计部为公司反舞弊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举
报、组织调查及反舞弊实施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
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机制,并进行
自我评估。
    第十一条 公司及各分公司、派出机构、子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应对
本单元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本单元反舞弊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
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降
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最高管理层坚持以身作则,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公司各项制度和规范;
    (二)公司的反舞弊制度及有关措施应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进行有效宣传
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
涉及的概念;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对新员工要进行反舞弊培训及诚信道德教育;
    (四)要求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遵守诚信道德,帮助员
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不当利益诱惑;并将企业倡导遵纪守法和遵
守诚信道德的信息以适当形式告知与企业直接或间接发生关系的社会所有利益
相关方,包括外部相关方(客户、供应商、监管机构和股东);
    (五)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第十四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以降低舞弊发生的可能性,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
    (一)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管理层要建立并采取有关防止
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公司资产的措施;公司各个层次和各个部门应建立
反舞弊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可以是不同的形式:如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
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二)公司应坚持惩防并举,重在预防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
强内部监督。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公司及其分公司、派出机构、控股子公司和各职能部
门的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工作的实施,包括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开展反
舞弊预防宣传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
见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等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人员应当自觉提高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技术能力水平,保
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有关国内外上市的证券交易场所和监管
机构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
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鉴于公司外部的有关机构,如地方政府有关机构、外部审计有关
机构,也可能接到来自公司内部人员的对舞弊事件的举报,审计部应主动与其建
立联系,交流,开展工作上的必要合作。
    第十八条 公司对准备聘用或晋升到重要岗位的人员可进行背景调查,例如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犯罪记录等。背景调查过程应有正式的文字记录,由人力
资源部保存。
                    第四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职业道德问题及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热线、电子
邮件信箱等,并予以公布,作为各级员工及与公司有直接或间接经济关系的社会
各方反映、举报公司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问题,或检举、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
案件的渠道。
    第二十条 审计部对涉及一般员工可疑的、被控但未经证实的举报,将视其
轻重缓急,会同公司企管法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中心等部门人员共同进行评
估并作出是否调查的决定。若举报牵涉到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可以由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由公司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人员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
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调查。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聘请外部专家参
与调查;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于实名
举报,无论是否会立项调查,审计部都需要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一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
及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
资料的,查阅人员必须对查阅的内容、时间、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
登记。
    第二十二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非法
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检举人员信
息或对举报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审计部按归档工作
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对有关舞弊案件的调查结果及审计部的工作报告要依据
报告性质按季度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报告。
                   第五章 舞弊行为的责任追究、补救措施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反舞弊案件调查结束后,对确实构成舞弊行为的,审计部需提
出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报董事会批准。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
进行赔偿。重大舞弊案件的处理意见或责任追究意见由审计委员会裁定。
       第二十五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
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
中应有评估和改进内部控制的书面报告,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将结果向
内部及必要的外部第三方通报。
       第二十七条 所有犯有舞弊行为的员工,无论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审
计部均应建议公司管理层按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内部经济和行政纪律处罚。
       第二十八条 犯有舞弊的员工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凡有舞弊行为记录的员工,均不能被聘用或晋升为公司重要岗
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在董事会授权下,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夏青龙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