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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啤酒: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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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大多数,至少有一名
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非独立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在委员内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
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
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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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接收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并公开处理。
   (七) 对公司治理有关制度的制定、修订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小组提供的报告进行以下评议,并将
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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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
       (三) 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审计委员会应于会议召
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通知,但召集人应在会上说明情况。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如
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财务部等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表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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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 本条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