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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珠江啤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2018年11月)2018-12-01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8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
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珠江啤酒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条
例。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
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 员 组 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非独立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 责 权 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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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条例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每次召开会议应提前三天向全
体委员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采用书面文件、电子邮件或传真件等方式发出。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
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
可以撤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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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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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18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