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啤酒: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2022年修订)2022-03-25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
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 7 名成员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非独立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管理部为战略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战略委员会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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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 对规定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管理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
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管理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
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管理部;
(四) 由管理部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管理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
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其职责,在公司发生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时
应及时召开会议。战略委员会每年必须最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
略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会
会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条例
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或其代表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