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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六三: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8月)2022-08-31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8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的信息沟通,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二六
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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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
    (二)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其他相关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
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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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法务证券部
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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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
有关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可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
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
或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公司网
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
产生误导。

       第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机构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到公司
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
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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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司应
努力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条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
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
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
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
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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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公司管理层应给予法务证券部充分的信任,董事会秘书可以列
席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从而能够全面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切实做好信息披露
的工作,改善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推进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公
司其他部门及员工有义务积极配合、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
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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