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三: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05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二六三网络通信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对公
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
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11 月 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
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
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
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核心骨干人员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11 月 4 日为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并同
意向符合条件的 27 名激励对象授予 169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2.07
元/股。
独立董事:刘江涛、周旭红、李锐
2022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