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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二六三: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3-04-22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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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 2023 第 0159 号

    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2022 修订)》(以下简称“《规则》”)、《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
    聘出席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
    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
    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按照《公司法》、《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会
                                                                  法律意见书



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断,现场
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了
《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告编
号:2023-017)。

    根据上述公告,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
出席对象、会议地点、审议事项、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按《公司法》、《规则》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对所有提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下午 15:30 在北京市朝
阳区和平里东土城路 14 号建达大厦 18 层 1804 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本次会议
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
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董事长李玉杰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
司董事过半数推举的董事李光千先生主持。


                                    2
                                                                法律意见书



     经验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
致。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根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股
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8名,均为截止2023年4月14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代表股份
234,502,3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253%。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人数为3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22,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377%。

     汇总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表、股东代理人共3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626,12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39%。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人数为36人,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4,626,1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3339%。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
本所律师。

     经核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董事会发布的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
《
、
关
《
、
于
关
《
公
于                                  3
关
司
公
于
年
司
公
                                                                法律意见书




、
《
、
关
《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于
关
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披露媒体的相关公告。
公
于
司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无
公
年
司
度
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
利
年
润
度
分
募
配 四、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集
预
资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案
金
    本次会议依据《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的
存
章程》的规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并对中小投资
议
放
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不涉及相关股东、股东代表
案
和
或股东代理人应回避表决的事项。
》
使
    现场表决以书面记名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按照《公司
用
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情
况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
专
项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报
    本次会议按《规则》《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和监票,并将现场投
告
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计票。本次会议
的
的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议
案
》                                  4

议
通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92,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503%;反对 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0%;弃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11,8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7552%;反对 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6.211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
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62,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议
的 99.6377%;反对 8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4%;弃
通
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过
0.0049%。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1,820 股,占出席
关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1725%;反对 8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于
东所持股份的 16.6002%;弃权 1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公
出
司
席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会
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72,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议
议
的 99.6419%;反对 85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574%;弃
的
通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中
过
0.0007%。
小
《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91,820 股,占出席
关
东                         83.3667%;反对 85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于
所            16.6002%;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公
持
司
股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份
审                                    5

的
议
0
通
                                                                  法律意见书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62,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99.6377%;反对 86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616%;弃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81,820 股,占出席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3.1725%;反对 86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 16.7945%;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30%。

、
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21,4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议
的 99.6207%;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785%;弃
通
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过
0.0008%。
《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241,120 股,占出席
关
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2.3819%;反对 905,0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于
东所持股份的 17.5792%;弃权 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公
席
司
会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议
审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38,292,13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
的
议
的 99.6503%;反对 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3490%;弃
中
通
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小
过
0.0007%。
股
《
东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4,311,820 股,占出席
关
所                         83.7552%;反对 834,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于
持            16.2117%;弃权 1,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公
股                           0.0330%。
司
份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的                                    6

0
.
                                                               法律意见书



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对中小投资者实行单独
计票。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7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李   童




                                                            张 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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