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环传动:内部审计制度(2019年4月)2019-04-20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
(含控股子公司),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1.3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围绕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营目
标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合法合规、
效率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评价和监督,并与各部门协同规范和优化管理,提高公司效益的
活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2.1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
设立审计部,由归口领导指导、监督和管理审计部日常工作。
2.2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少于 3 人,设内审负责人 1 名,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后
董事会任免。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2.3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
公,不得兼职财务工作。
2.4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
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2.5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配合审计部依法依规及公司
制度履行职责,指导、监督所辖部门和人员支持、配合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3.1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b)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c)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
3.2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a)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b)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
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c)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
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d)根据公司经营实际,对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点及敏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和
审计,及时发现和纠正企业运作过程中的违规、违纪现象,并提出处理建议。
3.3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
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
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
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3.4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
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3.5 审计部可以对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
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
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3.6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
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3.7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a) 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其他规定。
b)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c)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d)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e)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部工作权限
4.1 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a)、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b)、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及人员按时报送或提供计
划、预算、报表和会议纪要等有关文件资料,有权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
算、合同、协议,有权现场勘查实物、检测公司管理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c)、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征询、约谈、调查并索取材料;
d)、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e)、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材
料;
f)、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的
情况;
g)、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公司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h)、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
规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i)、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议公司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
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审计内容
5.1 内部控制审查: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
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5.2 法定审计:包括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
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的审计。
5.3 经济效益审计:审计部就年度经营管理目标和战略指标,对公司、控股子公司等
内部控制、经济效益、合法合规等事项进行审计;
5.4 专家协同审计:在董事会审计委员审计部的主持下,就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管理
核心指标和工作项,组成由各相关专业人员协同的审计组,依据法律、法规、公司制度、考
核责任书等规定,进行专项的规范管理和效益审计。
5.5 其他事项审计:包括离任审计、工程项目审计、重大违法违纪、重点业务管理严
重不当等事项审计。
5.6 法定审计以及经济效益审计由审计部制定审计计划,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批;
5.7 其他审计事项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要求,或者各分子公司总经理书面提出审
计申请,列入审计工作计划尽快予以实施。
第六章 审计跟踪
6.1 审计部应配合、支持公司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和违纪违规责任追究。
6.2 审计部在审计项目结束后应对被审项目实施审计跟踪,在审计报告中指出对上次审
计发现问题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
6.3 审计部将不定期举行审计专题会议,就公司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交流与探讨,提
出合理化建议提交相关部门;
6.4 对于公司现行制度中不合理的规定提出修改与完善的建议权。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7.1 审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或分子公司负责人临时申请,编制审计项目计
划。经审计部归口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公司总经理批准;
7.2 审计项目立项后,成立审计小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并在实
施审计 3 个工作日前向被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被审计单位
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 2 日内书面确认审计工作开展的时机与条件,并指定一个审计工作对接
人负责审计人员接洽、资料传递、提供工作场所等。如无法在审计计划期间配合审计的,提
出书面申请由被审计单位总经理批复后提交审计部另行确定;
7.3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必要的审计程序,核实审计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
审单位意见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7.4 现场审计结束后,审计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征求意见报告。被审单位或个
人应在接到审计报告 5 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部,被审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
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
7.5 为保证审计报告的保密性,接收和反馈审计征求意见稿的人员为被审计单位指定的
审计项目联络人。该联络人可就审计内容分解交给具体业务经办人,但不得将全部内容以任
何形式交给除所在分子公司负责人外的其他人员。
7.6 审计部在收回征求意见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计问题的最终确认并形成审计报
告正稿提交董监高、审计委员会以及被审计单位负责人与联络人。若依然有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的问题,审计部将把审计意见以及被审计单位意见一同提交。
7.7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
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
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
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8.1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处理相关责任人。
8.2 审计部对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
励的建议。
8.3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部门和人员,视情节轻重,建议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
a) 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资料的;
b)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c)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d)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资料的;
e)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8.4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a)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b)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c)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d) 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8.5 对于重大违法违规(包括公司制度)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公司决定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9.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9.2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