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8-060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8年10月23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8年10月29
日在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江滨东大道138号)八楼会议室
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
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会议由张杰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逐项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
决议:
一、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鉴于公司目前的二级市场股价已经严重背离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能正确反映公
司的价值,为促进公司健康稳定长远发展,增强公众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切实保护全
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综合考虑市场状况和公司的财务资金状况,公司拟以自有资金或自
筹资金回购公司股份。本次回购股份的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上
述用途中的一项或多项,回购股份应全部予以注销。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二)回购股份的方式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回购公司部分已发行
社会公众股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三)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本次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不
低于 2 亿元,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按回购金额上限 4 亿元、回购价格上限 7 元/股进行
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总额为 57,142,857 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39%。具体回购股份的
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数量为准。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四)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五)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7 元/股。
实际回购股份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启动后视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并结合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
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
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实施期限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亦即回购实施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则回购实施期限自股东大会决议终止
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回购公司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
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方案实施期间,如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公司将
在股票复牌后对回购方案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回购实施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
予以实施。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回购股份预案发表了独立意见,明确表示同意。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本次回购预案相关事项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公告
编号:2018-061)。
二、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议案》
为顺利完成本次公司回购股份事宜,公司董事会拟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
会在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全权办理回购各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
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2、如遇证券监管部门有新的要求以及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授权董事会根据国家规定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场情况对回购方案进行调整。
3、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过程中
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4、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5、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期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时间、价格和数量。
6、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因素决定继续实施或者终止实施本回购方
案。
7、对回购的股份进行注销并通知债权人。
8、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回购股份事项完成后,办理公司章程修改及工商变更登记等事
宜。
9、依据有关规定办理与本次回购股份有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经认真审议,决定于 2018 年 11 月 15 日召开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该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63)。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此项决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