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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28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9-01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对《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本次章程修改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条款                     原章程内容                           修改后内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由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整 由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有限公司整
             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体改制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工 (以下简称“公司”)。在浙江省工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    照   ,    营   业     执   照   号 执 照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330183000011082。                         913300007572103686。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火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发
             力发电、垃圾发电(有效期至 2026 电电力业务(范围详见《中华人民共
  第十三条   年 10 月 31 日);蒸汽、热水生产; 和国电力业务许可证》,有效期至
             热电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制造、 2026 年 10 月 31 日),精密冷轧薄
             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其他需 板的生产。蒸汽、热水生产,热电
           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技术咨询,精密冷轧薄板的生产、
                                              销售(限分支机构经营),轻质建筑
                                              材料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
                                              股权激励;
第二十三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条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
           司收购其股份的。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公司股份的活动。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式;
第二十四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二)要约方式;
   条      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要约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
                                              (五)项、第(六)项规定收购本
           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第二十五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条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
                                              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让给职工。
                                              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
                                              让或者注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第四十条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七)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过:
第七十八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条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收购本公司股份;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第一百零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八条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应的工作细则;                  置;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略与投资、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定相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应的工作细则;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报股东大会批准。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对重大项目投资,董事会应当组织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
第一百一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
 十七条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对外担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法律、
        保提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取得公司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对最
        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应当取得 低出席董事数或最低通过董事数另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 有规定者,从其规定。对外担保提
        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 交董事会审议时,除取得公司全体
        以上同意,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 董事过半数同意外,应当取得出席
        经股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
        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保。                             同意,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应经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东大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