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2-28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江环保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就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年修订)、《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财政部、国资委联合
发布的《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的
通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
投资信心,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实现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维护公司在资本
市场的形象。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公司经营情况良
好,财务状况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和未来发展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
同时具备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
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在控制风险前提下提高公司自有
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自有资金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本次使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理财产品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本次增加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常安能源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保证其生
产运营对资金的需求和市场开拓,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本次财务资助风险在
公司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向常安能
源提供财务资助。
(此页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舒敏 何美云 郑勇军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