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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01-06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0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南昌水天投资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及公司大股东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于今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
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53 号)。现
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2020 年 7 月 28 日,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关于控股股
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显示,南昌水天投资集团
有限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签订《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
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交易完成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将成为上市
公司的控股股东。2020 年 9 月 15 日,你们又签署了《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
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但未及时
告知上市公司,导致上市公司迟至 2021 年 11 月 30 日才就《补充协议》事项进行
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
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1.公司已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水天集团及通信集团,水天集
团及通信集团高度重视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表示将以此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
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2.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加强组织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杜绝此
类情况的再次发生。
    3.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
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