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2022-10-26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2-03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 10 月 25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
于对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103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
保或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重大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
2019 年 9 月,富春环保与光大环保(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环保)签
署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将杭州富阳渌渚环境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作价
29,000 万元转让给光大环保,上述事项属于应披露的重大事项,富春环保未及
时披露。
(二)财务资助未履行审批程序并披露
2021 年,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清园生态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园生态)
就未来清算后的权益向其股东进行预分配,其中少数股东浙江板桥清园环保集团
有限公司及富阳市清园城市综合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少数股东)超出其
持股比例提前获得清园生态分配金额 5,528 万元。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内将上述
分配计入对少数股东的资金拆借款,在相关报告期内属于对外财务资助行为。公
司未就上述财务资助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三十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四条,总经理兼时任董事长张杰、时任总经理刘仁军、董事会秘书胡斌对重大
股权转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万娇、总经理张杰、财务总监刘
琪、董事会秘书胡斌对 2021 年财务资助事项未及时披露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公司、万娇、张杰、刘仁军、刘琪、胡斌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
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汲取教训,强化
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
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
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