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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1-03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
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方案中关于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
法和程序合理,方案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为本次非公开发行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
二二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5 号——上市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1
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二年度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1、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
使用情况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
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争优
势,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
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的独立
意见

    1、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增强对股东利益的回报,公
司制定了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出具了承诺,
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
具体事宜的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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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公司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
开发行股票具体事宜有利于公司顺利推进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事宜,具体授权内
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
的独立意见

    1、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公司与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
限公司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均基于
正常的商业原则,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并同意将
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
公司,因此本次非公开发行构成关联交易。
    2、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
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定价机制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控股股东免于以发出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的
独立意见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
司认购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可能触发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的要约
收购义务。鉴于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已承诺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的公
司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南昌市
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公司股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3
合法权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在经营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相同或相近的业务的企业中担任职务。控股股东已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出
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控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关承诺,避免同业竞争
的措施有效。
    十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公司及其控股子
公司与相关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履行了必
要的决策程序,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
允,公司控股股东所作出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
不利影响,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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