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6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规定,作为浙江富春
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对公司以下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相关规定,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2、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发行方案的修订及修订后的方案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调整后的相关方案合理、切
实可行,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并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二〇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1、《二〇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根据《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编制,综合考虑了
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优化公
1
司资本结构,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二〇二二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
的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
1、
分析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报
告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
说明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
种选择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
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
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等,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
稿)》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政策以及未来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进一步提升竞
争优势,公司资本结构将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将进一步增强,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1、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公司修订了关于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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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
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修订稿》,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1、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公司拟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
体事宜(修订稿)的议案》中的具体表述进行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
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1、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
前述购方同意对之前签署的《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生效
附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
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前述补充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
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同业竞争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存在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
响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处于
正常履行中,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具有有
效性,能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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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及 2022 年 1-9 月,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相
关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为公司开展正常经营活动所需,履行了必要的决策
程序交易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合理,定价公允,公司控
股股东所作出的关于关联交易的承诺合法有效,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利影响,
未损害公司及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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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陈杭君 傅 颀 杨耀国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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