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23-00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 风险提示与填补措施(修订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大提示:以下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公司”、“富春环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其主要财务指标的分析、 描述均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仅依据该等分析、描述进行投资决 策,如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而造成任何损失的,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同 时,公司本次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提请广大 投资者关注。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 益,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 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 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影 响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本公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 1 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于 2023 年 6 月完成,此假设仅用于分析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 4.53 元/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 80%,且不低于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每 股净资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达到 1,059,260,485 股。 该发行数量仅为估计值,最终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本 次发行的核准文件以及本次发行时的实际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公司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33,213.99 万元和 13,640.04 万元。假设 2022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1 年持平;2023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较 2022 年分别为:下降 10%、持平和增长 10%; 5、假设公司 2022 年、2023 年不存在除本次发行以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股利分配、股份回购等其他对股份数量有影响的事项; 6、除投入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外,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其他影响; 7、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 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2 年、2023 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也不构成盈 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8、相关指标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 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编制。 (二)对公司主要指标的影响 1、根据本公司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每股收益指标的影响,具体情 况如下: 2023 年度/2023 年末 项目 2022 年度/2022 年末 发行前 发行后 总股本(股) 865,000,000 865,000,000 1,059,260,485 情形一:假设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 2023 年度/2023 年末 项目 2022 年度/2022 年末 发行前 发行后 相较于 2022 年下降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32,139,895.50 298,925,905.95 298,925,905.95 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136,400,396.87 122,760,357.18 122,760,357.18 股东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35 0.28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8 0.35 0.28 股)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 0.16 0.14 0.12 益(元/股)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 0.16 0.14 0.12 益(元/股) 情形二:假设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相较于 2022 年持平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32,139,895.50 332,139,895.50 332,139,895.50 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136,400,396.87 136,400,396.87 136,400,396.87 股东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38 0.31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8 0.38 0.31 股)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 0.16 0.16 0.13 益(元/股)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 0.16 0.16 0.13 益(元/股) 情形三:假设 2023 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非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相较于 2022 年增长 10%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332,139,895.50 365,353,885.05 365,353,885.05 东的净利润(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上市公司 136,400,396.87 150,040,436.56 150,040,436.56 股东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 0.38 0.42 0.34 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 0.38 0.42 0.34 股) 扣非后基本每股收 0.16 0.17 0.14 3 2023 年度/2023 年末 项目 2022 年度/2022 年末 发行前 发行后 益(元/股) 扣非后稀释每股收 0.16 0.17 0.14 益(元/股) 如上表所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将会出 现一定程度摊薄。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 计算得出(计算结果出现不足 1 股的,尾数向下取整),且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259,500,000 股(含本数)。若公司股票在本次发 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或者因股份回购、股权 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 将有一定幅度的增加。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将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可能导致本次发行完成后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出现一定幅度下降,特此提醒广 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三、董事会选择本次融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88,000.00 万元(含本数),扣 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与公司实际偿还相应银行贷款的进度不一致, 公司将以自有资金先行偿还,待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相关法律 法规许可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董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所需金 额等具体安排进行调整或确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改 善公司财务状况,降低财务风险,具备可行性。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4 公司以现金方式募集的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可以 有效改善公司财务状况,为公司现有的业务提供良好的支持。本次募投项目未涉 及具体建设项目及公司在相关项目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 五、公司应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一)公司现有业务板块运营状况,发展态势、面临的主要风险及改进措 施 公司是国内大型的环保公用及循环经济型企业,主营固废协同处置及节能环 保业务。公司所经营的“固废危废处置+节能环保服务+环境监测治理”产业属于 节约能源、改善环境、增强园区基础设施功能的高新产业,具有良好的环境和社 会效益。 经过多年的深耕发展,公司不断巩固和拓宽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发展思路,通 过技术和资源整合,重塑产业发展空间,目前公司在浙江、江苏、江西和山东四 省均有产业布局。报告期内,公司通过收购整合成熟企业的方式切入危险废物综 合利用领域,着力培育新发展动能,加快公司在危废领域内的布局,增强公司盈 利能力。 由于公司的行业特殊性,其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粉尘、烟气、废水和 噪音等影响。随着国家对环保工作的日益重视以及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国 家和地方政府将制定和实施更为严格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公司在环保方面的投入 也将会增加,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经营效益。公司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 作,依法履行企业的环保义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生产 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针对不同的污染物分别采取了不 同的治理方法使各项污染排放指标均达到国家标准,减少了上述污染物对环境产 生二次污染。在行业监管不断加强的背景下,公司将加强合规建设,在管理层面 和操作层面建立合规意识,减少和防范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同时公司在不断改 进技术,致力于降低能源消耗、减少大气污染,发展循环经济。 (二)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运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 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的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如下: 5 1、加强募集资金管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 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用途变更、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为保障公司规范、有效、按计划使用募集资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 金到位后,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保障募集资金 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积极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 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充分发挥募集资 金效益,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2、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 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文件的有关要求, 公司先后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公司利润 分配方案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执行,分红标准和比例明确、清晰,相关的决策 程序和机制完备,独立董事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切实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外,为健全和完善富春环保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公司投资者, 同时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 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浙江富春江环保热 电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2至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该规划明确了公司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的具体规划。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和发展规划,在符合 条件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对广大股东的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努力提升对股东的回 报。 3、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6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 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 提供制度保障。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 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关于首发及 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要求,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 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作出以下承诺: “(一)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 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二)本人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三)本人承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 动; (四)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 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五)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 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六)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 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七)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 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 七、控股股东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事宜 作出以下承诺: “(一)不越权干预富春环保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富春环保利益。 (二)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富春环保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 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本公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本 公司同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 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如本公 司违反或未能履行上述承诺,给富春环保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发行完成前,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证 券监管机构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制定新的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相关 规定的,本公司承诺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3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