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环保: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2023-04-11
目 录
一、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第 1—2 页
二、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第 3—5 页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3〕1484 号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春环保公
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富春环保公司披露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富春环保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富春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
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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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
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
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并根据所取得的材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
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富春环保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如实反映了富春环保公司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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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说明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原控股股东浙
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信集团)于 2020 年将 177,242,920 股
股份转让给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天集团),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现将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情况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7 月 27 日,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签订《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
公司与南昌水天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
份转让协议》,2020 年 9 月 25 日双方签订《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通信集团向水天集团转让所持有的公司
177,242,92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含截至协议签署日已回购未注销的股份)
的 19.94%。本次股权转让已于 2020 年 11 月 5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按照《中共南昌市委办公室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属国有
企业集团整合重组方案>的通知》(洪办发〔2022〕3 号)文件精神及《南昌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的复函》
(洪府办〔2022〕367 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同意南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
会将控股子公司南昌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
公 司 ) 下 属 全资 子 公 司 水 天 集团 持 有 的 本 公司 20.49%股 权( 持 股 数量 为
177,242,920 股)无偿划转至南昌市政公用集团有限公司。2022 年 8 月 9 日,
上述划转双方已签署《国有股份无偿划转协议》。该股权划转已于 2022 年 11 月
3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二、业绩承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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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通信集团与水天集团签订的《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水天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以及
《关于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业
绩承诺、补偿条款及业绩奖励条款如下:
(一)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项下业绩承诺期为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即
股份过户实施完毕)后当年起三年,即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业绩
承诺期间”),如本次股份转让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间相应顺延。
按照当前有效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若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会计准
则》进行修改,则以修改后的《企业会计准则》为准),公司2020-2022年度经
审计扣除拆迁补偿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业绩承
诺目标”)如下:
a)2020年度不低于18,000万元;
b)2021年度不低于21,000万元;
c)2022年度不低于25,300万元;
d)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合计不低于64,300万元。
双方一致确认,公司在 2020-2022 年度业绩承诺目标合计不低于 64,300 万
元(“累计承诺业绩目标”)。
(二)若公司2020-2022年实际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低于累计承诺业绩目标的
80%,通信集团同意以现金向公司支付实际实现业绩承诺目标与累计承诺业绩目
标的差额部分,补偿金额应当以累计承诺业绩目标为限。
(三)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64,300万元的部分,在业
绩承诺期结束时按以下方式实施:
(1)如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不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120%(包
含120%在内),公司无须向激励对象奖励。
(2)如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超过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 120%,超过
部分的 20%用于对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公司激励对象进行现金激励。激励金总
额=(业绩承诺期内累计实现业绩承诺目标数额-累计承诺业绩目标数额*120%)
×20%。激励金应在标的公司业绩承诺期结束后以现金激励的方式分三年发放,
在业绩承诺期最后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公开披露后 3 个月内发放激励金总额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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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第二个年度发放 30%,业绩承诺期结束后第三个年度发放 40%。
(3)拟激励对象原则上为自然人,为标的公司和标的公司一级子公司/二级
核心子公司关键岗位难以替代人员,标的公司全职董事(即与标的公司签署劳动
合同,为标的公司提供全日制服务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营销人员、中
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优秀员工
和特定对象。
(4)拟激励对象范围由标的公司事先拟订并经标的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
(如需)审议通过后确定。
三、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本公司 2020-2022 年度经审计的扣除拆迁补偿产生的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度 2021 年度[注] 2022 年度 小计
归属于母公司股
29,829.42 33,068.64 25,895.02 88,793.08
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拆迁补偿产生 9,650.88 11,839.28 21,490.16
的非经常性损益
扣除拆迁补偿产
生非经常性损益
29,829.42 23,417.76 14,055.74 67,302.92
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①
承诺净利润② 64,300.00
完成情况①/② 104.67%
注: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
计处理”规定,对于在首次执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
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进行追溯调整。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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