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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1-12  

						北    京    市   炜   衡   (   南   通   )   律   师   事   务   所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润邦重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
关本次大会各项议程及相关文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所作的说明。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向本所律师
保证并承诺,公司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
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
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定,于 2019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召
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即 2018 年 12 月 26 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
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媒体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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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
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
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时间:2019 年 1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 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5:00。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1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 月 10 日 15:00
至 2019 年 1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西路 9 号公司会议室。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
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发布通知公告,公司董事会
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和股东名册等文件,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 2 名,代表股份 2934382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2,447,760
股的 43.637%。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及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统
计数据并经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 88240 股,占公司总股本 672,447,760 股的 0.01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验
证其身份。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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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议案 1、关于新增为公司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以上表决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等相关公告文件,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和网
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进行投票。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公告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逐项表决,按规定指定的股东代表、监事和本所律师对现场投
票进行了计票、监票,并结合网络投票统计情况,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1、关于新增为公司相关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 29352501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99.9995%;反对票 144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同意票 1221136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
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22%;反对票 1440 股,占出席股
东大会(含网络投票)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78%;弃权票 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股东大会(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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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蔡斌




                                         经办律师:
                                                              薛祖望




                                                              丁佳颖




                                                         2019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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