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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润邦股份: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9-02-21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润邦股份”)拟向王
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3.3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
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相关主体
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一) 上市公司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上市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
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
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上市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二) 标的公司及交易对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经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确认,交易对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
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上述主体控制的机构,标的公司及标的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
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故交易对方及标的公司不存在《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
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三) 其他参与方不存在依据《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及其经办人员以及参与本次交易的其他主体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交易相关的
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未涉及任何与经济纠纷
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故上述各参与方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综上,截至本说明签署日,本次重组交易各方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
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签署页)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