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股份: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2019-02-21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
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润邦股份”)拟向王
春山、宁波兴富优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兴富艺华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宁波市舜耕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中新兴富新兴产业投
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九黎鼎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证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金油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境成高锦
股权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发行股份购买其等合计持有的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73.36%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交易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慎分析,董事会认为:
(一) 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湖北中油优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3.36%的股
权,标的公司涉及的立项、环保等相关报批事项涉及的许可证书及有关主管部门
的批复文件等情况已在《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
易预案》中进行披露。本次交易尚需满足其他条件方可完成,包括但不限于上市
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中国证监会核准等有关审批事项,已在《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
出提示。
(二)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合法持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标的资产权属
清晰,除王春山所持标的公司股权质押给上市公司外,不存在限制或禁止转让的
情形;根据上市公司出具的承诺,标的资产过户不存在法律障碍;标的公司不存
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
(三) 上市公司通过本次交易所购买的标的资产拥有独立完整业务体系,
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资产的完整性;有利于
上市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 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有利
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增强独立性、减少关联
交易、避免同业竞争。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符合<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说明》的签署页)
江苏润邦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