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2018-11-06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
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
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审阅了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并详细阅读了议案的相关资料,现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终止 2014 年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并将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
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
强度钢制轮毂和 200 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
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决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
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和 200 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轮毂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是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做出的调整,不存在变向改变募集资金投资方向及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目终止后不会对公司现有业务造成不利影响,有助于进一
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更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因此,同意公司终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强度钢制
轮毂和 200 万只车轮生产线项目”之首期投资项目“年产 500 万只新型高强度
钢制轮毂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独立董
事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峻 吴伟明 徐志康
2018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