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20-01-02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金
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调查和核查,现就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注销部分 2017 年已到期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一期股票期权第一个可行权期间已结束,公司董事会决定对上述已到期但尚未
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进行注销。
经核查,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符合《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销原因及数量合
法、有效,且流程合规。上述事项不会影响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我们同意公司注销股票期权。
二、关于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解除限
售的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行权/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有关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
得行权的情形。有关离职的激励对象不予行权或解锁,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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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行权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对 101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
的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内行权,88 名激励对象在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规定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解锁。
三、关于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中相关事项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注销部分期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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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邹峻 吴伟明 徐志康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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