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03-08
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关于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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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 TCYJS2022H0253 号
致: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金固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金固股份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金固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金固股份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2 月 19 日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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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宜的议案》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会议现场部分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 14 点 00 分,本次会议现场部分
召开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公园西路 1181 号公司三楼会议室。网
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7 日上午 9:15 至 2022
年 3 月 7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及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股权登记日 2022 年 3 月 2 日下午 15:00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授权代
表共计 26 人,共计代表股份 51,411,968 股,占金固股份股本总额的 5.1314%。
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计 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
表决权的股份 20,536,331 股,占金固股份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2.049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共计 23 人,共计代表具有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30,875,637 股,占金固股份具有有
效表决权的股份总额的 3.0817%。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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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金固股份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
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
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会议记录及决
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固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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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TCYJS2022H0253 号《关于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
承办律师:傅肖宁
签署:
承办律师:刘贞妮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