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2-05-14
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及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于会前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所要审议相关事项,经认真审核,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南宁产投新兴二号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暨关
联交易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最终是为了联合南宁国资对公司在南
宁市邕宁区“阿凡达”低碳车轮项目进行投资。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进一步聚焦
主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遵循自愿、
平等、公允的原则,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对外投资设立南宁产投新兴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同意提
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届时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金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徐志康 程 峰 季建阳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