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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23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的会计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关于公司 2018 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
的情形。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关于公司部分自用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部分自用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将部分房产从固定资产项目变更至投资性房地产项目、部分土地从无形
资产项目变更至投资性房地产项目,可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率,获取租金收益,不存在变
更会计政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公司本次部分自用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等事项。
    四、   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确认,公司2018年度实
现净利润-86,928,762.10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7,777,404.21元;母公司实
现净利润-169,913,798.37 元。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2018年度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扣除支付的2018年年度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支付的现金股利21,757,365.03元,并扣除2018年相应亏损后,截至2018年12月31日,
合并报表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425,733,835.50元,母公司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
润为268,586,740.12 元,按照孰低原则,将以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制定
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着积极回馈全体股东的原则,现提议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按照2018年12
月31日公司股本总数2,175,736,50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6元
(含税),共计派发130,544,190.18元,母公司剩余未分配利润138,042,549.94元结转
至下一年度。本年度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该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文件规
定,我们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
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
    2、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总结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该报告的内容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一致。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的规定,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听取了公司管理层报告的基础上,现
对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公司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七、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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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
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29,173.22万元,累计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
对外担保余额为3,431.60万元,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现对公司董事会提议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以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为本公司
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公司的财务规范运
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
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
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的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 2018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进行证券投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以自有资金开展了证券投资。公司2018
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十、   关于公司 2019 年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且公司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
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
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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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了公平、公允、合理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
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 《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 2019 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等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19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与银行合作及
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等确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及总体经营战
略的实施,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涉及的担保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全面掌控其日常
经营业务,无需其提供反担保。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是其正常业务需要,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2019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及公司与银行开展
保理业务等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 2018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2018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
核,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的薪酬发放符合公司股东大会及董
事会审议通过的薪酬方案、相关劳动合同以及内部有关薪酬制度与绩效考核的规定,公
司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十三、 关于衍生品投资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衍生品
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水平。以上衍生品
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控的。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业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 关于 2018 年度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各项投
资理财业务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业务,同时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银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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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等理财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2018年度公司各项投资理财业务均正常进行,未发生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
       十五、 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在一定额度内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择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
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六、    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拟结项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建设完成且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公司结
项后,未来根据市场及公司发展需要继续投入的,公司将采用自有资金继续投资。公司
拟终止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根据公司项目建设和发展现状做出的决定,符合公
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对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结项或终止等事宜。
       十七、 关于对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认真审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计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的
短期理财产品的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产品的投资,并将该项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四届二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章 良 忠


                 吕 洪 仁


                 陈 林 林




                                                                二○一九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