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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浙江永强: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3-24  

                        证券代码:002489                  证券简称:浙江永强              公告编号:2023-016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议案提交表决;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 年 3 月 23 日下午 14:40-15:00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3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
时间。
    2、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网络投票相结合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谢建勇先生
    5、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前江南路 1 号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楼会议室
    6、      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3年3月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 31 人,代表股份 1,102,152,56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为 2,169,016,313 股,即总股本
2,175,736,503 股扣除存放于公司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 6,720,190 股。下同)的
50.8135%。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 25 人,代表股份 14,298,96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的 0.6592%。
    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股份
1,087,853,60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0.154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共 25 人,代表股份 14,298,9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65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调整部分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1,192,3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29%;
反对9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3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2848%;反对9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7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审议调整部分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101,176,1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99.9114%;
反对960,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87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
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338,7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表决权的93.2848%;反对960,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6.715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关联股东洪麟芝对此项议案回避表决,且未接受其他股东的委托对此项议案进行投
票。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董一平、陈成
    3、    结论性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及相关文件
    2、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