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强: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18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新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
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经对公司
本次会议审议的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认真核查,现对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更加真实、
准确地反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涉及公司关联方,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独立判断,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三、 关于公司 2022 年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
情形。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 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回报计划
(2022-2024年)》中关于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要求。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在2022年经
营业绩的基础上制定的,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资金需求,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有利于培养投资者长期支持与投
资公司的信心。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 关于进行慈善捐赠的独立意见
公司进行慈善捐赠是公司积极践行社会责任的体现,有利于提升公司社会形象,符
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实现“共同富裕”做出积极贡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慈善捐赠相关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 关于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等有关文件规
定,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核后,认为: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也适应当前
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
2、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3、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总结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
和运行情况,该报告的内容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运行的实际情况一致。
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
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在
公司董事会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对公司2022年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核查,现发表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
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实际发生30.83万元,累计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
外担保余额为0,全部是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循了其内控制度、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有
关规定,不存在资金被占用及违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保障了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董事会提议
聘请审计机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一直以来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对公司的
财务规范运作、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坚持独立审计准则,
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期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
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
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 关于 2022 年度证券投资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相关
规定,现就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有关问题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授权,以自有资金开展了证券投资。公司2022
年度开展的证券投资活动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之情形,符合《公司章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资金安全能够得到保障。
十、 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经认真审阅了有关资料,听取有关
人员的汇报,现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的实施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未造成不利影响,与关联方发生
的日常关联交易与年初预计产生一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受市场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已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循“公
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公司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关联交易依
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体现了公平、公允、合理
的原则,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
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基于独立判断,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 关于 2023 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等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3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与银行合作及
保理机构开展保理业务等确系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的业务拓展及总体经营战
略的实施,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涉及的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公司可以全面掌控其日常
经营业务,无需其提供反担保。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授信业务是其正常业务需要,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有利于其日常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同意公司2023年度信贷额度及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计划及公司与银行开展
保理业务等事项,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 关于 2022 年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对2022年年度报告中所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进行了认真审
核,同意确认2022年度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奖金发放事项,并认为:公司2022年年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度报告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与实际相符。
十三、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等相关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衍生品投资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相关金融衍生品业务,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升公司外汇风险管理
水平。衍生品的投资业务有利于发挥公司竞争优势,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相关金融衍
生品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
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等相关金融衍生品业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十四、 关于以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公司已建立《证券投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对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和程序、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自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以来,取得
了良好的收益,未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在保证日常经营运作资金需求、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同时,继续实施证券投资,
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 关于 2022 年度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各项投资理财业
务发表如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利用募集资金进行保本型理财业务,同时自有闲置资金进行银行理
财等理财投资业务,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
利益的行为。
2022年度公司各项投资理财业务均正常进行,未发生到期无法收回的情况。
十六、 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现对公司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等资金需求的前
提下,在一定额度内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闲置资金利用效率和
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同意公司继续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十七、 关于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经营状况的分析以及募集资金的使用状况认真审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
金项目建设和不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前提下,公司计划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
理,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业务,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六届十一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毛 美 英
周 岳 江
胡 凌
二○二三年四月十四日